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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已经2010年5月20日国家统计局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 马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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