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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各旅游景区:

3月12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29号),新修订的《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正式颁布施行。其中第十六条之三款规定“本市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实行半票优待参观,在“八一”建军节当日,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其中,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免票优待1名随行陪护人员参观,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实行半票优待参观”。

请各景区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购票窗口明显位置张贴优惠措施。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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