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