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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劳动监察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劳动监察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1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因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作了全面规定,《 宁波市劳动监察条例》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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