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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196号)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新资发〔2010〕1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0年1月14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第七十八条改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两名。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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