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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0]9号)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你局《关于明确非法动物诊疗违法所得范围的请示》(深农[2010]8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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