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06年6月25日起废止《
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