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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永泰县城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永泰县城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227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局部调整城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樟政〔2009〕3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城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永泰县污水处理厂3#中途提升泵站等两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0.2676公顷土地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本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县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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