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政发 [2009] 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08] 3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7] 46号)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31件、继续执行194件,现予公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共31件)
2. 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共194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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