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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营销服务部有关事宜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营销服务部有关事宜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445号)




大连保监局:

你局《关于恒安标准人寿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有关问题的请示》(连保监发〔2009〕1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并未涉及我会与派出机构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的职责分工问题。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只要申请人本身满足有关要求,派出机构即可批准其设立营销服务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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