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管理的通知
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582号)转发给你们。请有关企业结合通知内容,及时调整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做好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注销及变更申请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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