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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经济合作社承受村民委员会房屋土地权属不征契税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经济合作社承受村民委员会房屋土地权属不征契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为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成立村经济合作社后,村民委员会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划归村经济合作社持有,所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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