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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目录》明确的项目和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购买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本国产品。

四、县及县改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目录》自行划定本级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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