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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

(旅办函〔2009〕323号)




河南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认定的请示》(豫旅〔2009〕29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是指市区旅行社可以在其所在设区的市的区县(包括县级市)设立服务网点;市属各县(包括县级市)的旅行社也可在市区及该市所管辖的其他县(包括县级市)设立服务网点。

此复。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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