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环法〔2009〕71号)
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经查,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未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其世纪城站至五腊村站已于2009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停止建设。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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