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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96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务局,市属各医院: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卫办〔200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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