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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泉州港围头港区防波堤工程、深沪港区后方堆场工程、深沪港区二区工程项目海域使用权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泉州港围头港区防波堤工程、深沪港区后方堆场工程、深沪港区二区工程项目海域使用权人的批复

(闽政文〔2009〕333 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将泉州港围头港区防波堤工程、深沪港区后方堆场工程、深沪港区二区工程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变更为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的请示》(闽海渔〔2009〕270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将晋江市金井镇围头村围头港区万吨级码头西南侧6.428公顷及晋江市深沪镇深沪港区引堤西侧18.27公顷海域使用权人,由晋江市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晋江市深沪镇深沪港区内4.2公顷海域使用权人,由泉州深沪港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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