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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属各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区、本单位实际开展自查工作,并于10月22日前将自查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 贯彻落实情况调查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一览表》电子件,报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应急办(电子邮箱:szswsjyjb@163.com)

(联系人:杨建斌,电话:25602198,1598668240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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