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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1042号)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筹建涪陵中心支公司的请示》(中新大东方发〔2008〕1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筹建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二、该中心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中心支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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