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947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费率审批的申请函》(利宝渝〔2009〕14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B10H02Z01090923;
2、车辆损失保险(主险):B10H02Z02090923;
3、全车盗抢险:B10H02F01090923;
4、车上人员责任险:B10H02F02090923;
5、玻璃单独破碎险:B10H02F03090923;
6、车身划痕损失险:B10H02F04090923;
7、不计免赔特约险:B10H02F05090923;
8、车上货物责任险:B10G01F06090923;
9、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B10G01F07090923;
10、车辆停驶损失险:B10G01F08090923;
11、新增加设备损失险:B10G01F09090923;
12、自燃损失险:B10G01F10090923;
13、代步车费用险:B10G01F11090923。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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