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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武政办〔2009〕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逐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住院的个人自付比例。参保职工在起付标准以上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其比例分别调整为: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由10%降低到8%,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由13%降低到11%,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16%降低到14%。

退休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二、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4.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参保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后,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其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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