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9〕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遵循“属地管理、低进低出、政策衔接、财政补贴、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建制村在核定职数内、2009年1月1日以后在职的村主职干部(即: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组织人事部门选聘担任村主职干部的高校毕业生和兼任村主职干部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方式
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实行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分级统筹。中心城区(即江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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