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9〕316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解决我市中小学生午餐午休问题,从制度上对此项工作加以保障,市政府下发了《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根据《管理办法》的精神,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校长要指定一名分管副校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外配餐工作规程和每日配餐工作记录,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工作方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各中小学校选择配餐企业应当成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校外配餐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配餐企业的选定,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接受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经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认定具备对外配餐资质的企业配送午餐。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各校选定配餐企业后应与其签订《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合同》,并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合同
二○○九年九月九日
(联系人:祁军华,电话:8210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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