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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卫函〔2009〕484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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