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深卫函〔2009〕48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72号《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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