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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卫函〔2009〕486号
【发布日期】2009-09-02
【生效日期】2009-09-02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深圳市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1号公告的通知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1号公告的通知
(深卫函〔2009〕486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1号公告的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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