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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江西省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江西省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9〕1716号)




江西省文化厅:
你厅赣文函字〔2009〕2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江西省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漫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此复。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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