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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确保《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同时要抓紧做好全省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宣传周活动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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