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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09〕9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精神,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印章。

附:印模(略)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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