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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1477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9]66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中录同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畅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合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9年8月15日到上海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于演出前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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