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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许函[2009]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一些化妆品企业相继反映,申请单位(委托方)向部分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提出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受托方)卫生条件审核申请时遇到一些问题。根据《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现对申请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应由申请单位(委托方)向化妆品实际生产现场所在地(受托方)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的要求,对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卫生条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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