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正式施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深圳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已于2009年5月31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人防工程的范围和建设标准等作出了调整,并规定实行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及人防工程和设施登记等制度。
详情请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2009年第21期(总第655期)和深圳民防网(www.szmf.gov.cn)查阅,咨询电话:82107142,83065046。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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