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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22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

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建议后,应在三十日内将建议采纳情况向发出建议的机关书面反馈。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发出建议的机关应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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