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执法职权前,应当经过法律考试。但已经取得法律大专以上的学历证书或者国家颁发、认可的法律资格证书者除外”
2、删除第七条第(三)项“颁发证书”的规定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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