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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七条修改为:“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生产、销售有预包装的商品分期分批公布采用商品条码目录,列入采用商品条码目录的预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可以申办商品条码。”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可以向省或授权的市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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