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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档案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档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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