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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发生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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