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条。
2、删除第二十条。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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