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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对有第(四)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第(四)项。

2、删除第十八条。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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