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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