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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