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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