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奥地利维也纳约翰・施特劳斯圆舞曲乐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1226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9]93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邀请维也纳约翰・施特劳斯圆舞曲乐团一行52人,于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月10日到上海等地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七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