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第十九条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价格检查机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3、删除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
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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