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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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