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