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允许广东电网公司500千伏奥里油电厂至港城变电站送电线路工程等三项目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
(环法〔2009〕45号)
广东电网公司:
2008年5月,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8〕11、12、13号),责令你公司500千伏湛江奥里油电厂至港城变电站线路工程、茂名50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停止使用,并共罚款30万元。我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规定,如果三项目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依法允许三项目投入使用。如果超过2008年10月31日你公司仍未通过环评批复,或者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
经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实地检查,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态度积极且取得成效,履行了处罚决定。鉴于你公司三项目在我部规定的期限内(扣除奥运因素)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我部决定依法解除《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8〕11、12、13号)中“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允许你公司500千伏湛江奥里油电厂至港城变电站线路工程、茂名50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