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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税委会[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06-24
【生效日期】2009-06-2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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