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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0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一)项,修改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区为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除安全、消防、环保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建工业企业为百分之二十。”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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