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情况的通报
(洛政办〔2009〕61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2008〕14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09〕9号)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局对涉及市政府30个部门需要修订的91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截至目前,市建委、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规划局、人事局、农经委、气象局、林业局、旅游局、房管局执行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共计52件,见附件),没有按照洛政办〔2009〕9号文的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局反馈意见,按照洛政〔2008〕141号和洛政办〔2009〕9号的要求,上述规范性文件自7月1日起自行失效。如确属工作需要,执行部门可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起草,并按公文运转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未反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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